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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检小课堂】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时间:2024-03-12

来源:伊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许金凤

录入:丰林发稿

审核: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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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0号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表决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伊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森工集团及其林业局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来源:伊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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