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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检小课堂】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时间:2024-03-19

来源:伊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许金凤

录入:丰林发稿

审核: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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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0号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表决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和推动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产生噪声干扰他人;
(二)不按顺序排队;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四)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踩踏公共绿地;
(六)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七)占用公共空间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
(八)高空抛物;
(九)乱埋乱葬;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不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不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出租车拒载、抬价、抢行;
(十二)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护栏;
(十四)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五)携犬出户不系犬绳、不即时清理排泄物、乘坐公共汽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来源:伊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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