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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日一学(十四)

时间:2024-06-14

来源:新华社

编辑:许金凤

录入:丰林发稿

审核: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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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丰林县人民检察院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让我们来共同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每日一学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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