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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日一学(十六)

时间:2024-06-20

来源:新华社

编辑:许金凤

录入:丰林发稿

审核: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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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丰林县人民检察院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让我们来共同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每日一学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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